作者: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官方帐号 时间:2023-06-14
一家因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一家因子公司扬尘污染,海新能科(SZ300072,股价3.58元,市值84.12亿元)、中国中冶(SH601618,股价4.09元、市值847.6亿元)双双登上环境风险榜……
2023年6月第二周,哪些上市公司的环境保护与信披责任亮起了红灯?且看A股绿色周报第118期。
每日经济新闻联合环保领域知名NGO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自2020年9月起,基于31个省市区、337个地级市政府发布的环境质量、环境排放和污染源监管记录等权威数据来源,每周收集剖析中国数千家上市公司及其旗下数万家公司(包括分公司、参股公司和控股公司)的环境信息数据,发布“A股绿色周报”,旨在借助环境数据库及专业解析、传播能力,让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经营活动中的环境信息更加阳光透明。
根据2023年6月第二周收集到的数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共有5家上市公司在近期暴露了环境风险。
一周绿鉴:海新能科控股子公司被罚20万元
在企业管理能力、财务状况、行业竞争等因素之外,环境风险日渐成为上市公司重要的经营风险之一。环境风险关乎企业发展,也关乎企业形象。
环境风险榜涉及上市公司分布情况(6月第二周)
总体来看,在2023年6月第二周,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违规等风险信息共关联到5家上市公司。其中,4家属于国资控制企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5家上市公司背后有多达93.01万户的股东,投资标的登上环境风险榜,将可能使他们面临投资风险。
海新能科全资子公司沈阳三聚凯特催化剂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由此收到一张20万元的罚单。
具体而言,文号为沈环决〔2023〕5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3年3月3日,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依据化工园环保管家提供的线索,对沈阳三聚凯特催化剂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处于生产状态,现场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公司废水总排口采样。3月4日的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污水总排口总氮排放浓度为142mg/L,超出《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标准中排放限值(50mg/L)的1.84倍。该公司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由此,沈阳三聚凯特催化剂有限公司受到处罚。
对于控股子公司此次被罚,海新能科并未披露。《每日经济新闻》记者6月8日向公司邮箱发送了采访邮件并致电公司,公司方面表示已收到邮件,但截至发稿时未有进一步的回复。
海新能科2022年年报显示,沈阳三聚凯特催化剂有限公司当年度实现营业收入4.3亿元,净利润亏损1515.25万元。截至2022年末,沈阳三聚凯特催化剂有限公司的总资产、净资产分别为9.58亿元和6.03亿元。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沈阳三聚凯特催化剂有限公司生产中的主要污染物为废气、废水。提及污水防治设施,海新能科年报称,沈阳三聚凯特催化剂有限公司建有废水处理池150立方米一座、500立方米一座、事故池1000立方米一座,建有日处理能力120吨高氨氮废水预处理装置,日处理能力600吨的综合废水处理站(加药除去重金属+高氨氮废水(预处理)+含镍废水加药预处理+水解生活+MBR)。
沈阳三聚凯特催化剂有限公司2022年环境治理和保护的投入为114.92万元,缴纳环境保护税5492.45元。
环保处罚:中国中冶子公司被罚10万元并被责令改正
2023年6月第二周,数据库收集到5家关联企业收到与生态环境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等,涉及5家上市公司。
同海新能科类似,中国中冶被罚的也是控股子公司。文号为容建罚决字﹝2023﹞第011号的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因涉嫌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而被处罚10万元并被责令改正。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4月,注册资本为27.8亿元,业务性质为工程承包等。中国中冶对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为100%。
2021年、2022年,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均享受15%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022年度,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实现净利润3.9亿元。截至2022年末,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总资产为310.28亿元,净资产为48.4亿元。
对于控股子公司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此次被罚,《每日经济新闻》记者6月8日向公司邮箱发去了采访函并致电公司,但公司公开电话未获接听,截至发稿暂未获回复。
近年随着ESG(环境、社会责任及管治)投资理念逐步升温,投资者越来越注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上市公司财务投资和战略投资的环境责任也应受到重视,因此直接或间接参股企业环境数据被纳入A股绿色报告项目数据库。
需要说明的是,环境信息数据的公开均有赖于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水平的不断提升。从2008年《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到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章专章确立“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信息公开从制度建设上得到保障。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及自然资源保护协会(NRDC)编写的《2018-2019年度120城市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PITI)报告》也指出,环境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逐渐成为政府和社会公众公认的原则。
如对本项目环境数据存在疑问,或需就榜单涉及环境问题进行沟通反馈,请联系蔚蓝地图。